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8-15 浏览次数:345
《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院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医护人员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医护人员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和排班时间内,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发票、原始检查资料并经医院鉴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原则上事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三)婚假: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四)丧假: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过世的,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的是探亲路程在480公里以上的。
7.探亲假仅当年有效,跨年不予补假。
(六)计划生育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4.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七)带薪年休假:根据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 带薪年休假由各科室根据科室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八)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九)路程假: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护士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70;
(2)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80;
(3)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90;
(4)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95;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60;
(2)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70;
(3)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80;
(4)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90;
4.病愈恢复工作,经人事科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工资不予发放。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女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保胎假,由医院出具证明,按照病假发放薪资。
(五)上述各类假,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奖金等待遇。
(六)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院鉴定结果,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4至7天,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批;8—15天,由分管副院长审批;1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二)婚假、产假、探亲假按规定审批。
(三)带薪年休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在考勤上注明年休假时间。
(四)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五)以上假期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院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医护人员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医护人员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和排班时间内,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发票、原始检查资料并经医院鉴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原则上事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三)婚假: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四)丧假: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过世的,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的是探亲路程在480公里以上的。
7.探亲假仅当年有效,跨年不予补假。
(六)计划生育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4.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七)带薪年休假:根据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 带薪年休假由各科室根据科室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八)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九)路程假: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护士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70;
(2)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80;
(3)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90;
(4)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95;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60;
(2)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70;
(3)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80;
(4)连续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档案工资的百分之90;
4.病愈恢复工作,经人事科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工资不予发放。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女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保胎假,由医院出具证明,按照病假发放薪资。
(五)上述各类假,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奖金等待遇。
(六)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院鉴定结果,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4至7天,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批;8—15天,由分管副院长审批;1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二)婚假、产假、探亲假按规定审批。
(三)带薪年休假,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在考勤上注明年休假时间。
(四)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五)以上假期审批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科。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