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卫生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7 浏览次数:369
市直卫生单位、开发区分局,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市直卫生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正常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省纪委《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纪发[2008]7号),《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2008]61号)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卫生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直卫生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公务车辆编制核定及配车标准配置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配置、采购公务车辆。 二、国家项目配置、上级机关调拨、社会组织损赠的紧急救援、卫生执法、疾病防控、卫生监测、卫生应急、救灾防病、无偿献血、红十字救护等车辆,一律按业务性质做到专车专用,不得随意变更车辆用途,更不得作为职工上下班车辆。 三、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2、实行公务车辆由单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制度。未经领导同意,局机关各科室不得擅自向二级机构调车,更不准向民营医疗机构借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办私事。 3、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市卫生局和市直各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上下班可实行统一乘车,集体接送,也可实行2-3人乘一辆车上下班。科室人员上下班一律不得安排公务车辆接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需要。 4、加强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实行重大节日期间公务用车定点封存停驶制度,但要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卫生执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业务用车需要。 5、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按公里计算用油量结算报帐制度,切实控制车辆修理费、燃油费、降低运行成本。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 四、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1、市卫生局及市直各卫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论是公务期间还是非公务期间一律不准自行驾驶公务车辆,更不准利用职权向驾驶员索要公务车辆自己开。强行驾驶公务车辆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因驾驶公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个人承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加强驾驶员安全意识教育,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 3、加强对已达报废期车辆的管理。各单位对现使用已达到报废期的公务车辆要立即进行排查清理,该报废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需继续使用的要按期进行年检和办理车辆保险,做到手续齐全,安全行驶。对已超过报废期,且没有进行年检和办理车辆保险手续的公务车辆要立即停止行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仍强行行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自负,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严禁各单位以贷款(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调换车辆。严禁进行豪华装修,购车时不得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也不得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修等。 5、市卫生局及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市直卫生单位、开发区分局,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市直卫生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正常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省纪委《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纪发[2008]7号),《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办[2008]61号)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卫生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直卫生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公务车辆编制核定及配车标准配置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配置、采购公务车辆。 二、国家项目配置、上级机关调拨、社会组织损赠的紧急救援、卫生执法、疾病防控、卫生监测、卫生应急、救灾防病、无偿献血、红十字救护等车辆,一律按业务性质做到专车专用,不得随意变更车辆用途,更不得作为职工上下班车辆。 三、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2、实行公务车辆由单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制度。未经领导同意,局机关各科室不得擅自向二级机构调车,更不准向民营医疗机构借车。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不得驾驶公务车辆办私事。 3、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市卫生局和市直各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上下班可实行统一乘车,集体接送,也可实行2-3人乘一辆车上下班。科室人员上下班一律不得安排公务车辆接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需要。 4、加强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实行重大节日期间公务用车定点封存停驶制度,但要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卫生执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业务用车需要。 5、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按公里计算用油量结算报帐制度,切实控制车辆修理费、燃油费、降低运行成本。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 四、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1、市卫生局及市直各卫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论是公务期间还是非公务期间一律不准自行驾驶公务车辆,更不准利用职权向驾驶员索要公务车辆自己开。强行驾驶公务车辆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因驾驶公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个人承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加强驾驶员安全意识教育,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 3、加强对已达报废期车辆的管理。各单位对现使用已达到报废期的公务车辆要立即进行排查清理,该报废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需继续使用的要按期进行年检和办理车辆保险,做到手续齐全,安全行驶。对已超过报废期,且没有进行年检和办理车辆保险手续的公务车辆要立即停止行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仍强行行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自负,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严禁各单位以贷款(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调换车辆。严禁进行豪华装修,购车时不得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也不得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修等。 5、市卫生局及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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